公告日期:2025-10-29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G12755 号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 第ZG12755号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编制的截止 2025 年 7 月 8 日《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职责
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本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25]1044号《关于同意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贵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966,642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3.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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