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在银行
间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
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第四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
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四)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
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
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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