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议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以
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满 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满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比例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但不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比例超过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但不
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比例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未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但不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比例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或比例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超过 500 万元。
(二)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权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此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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