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9:27:30 股吧网页版
生益科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层邮编:510623

29/F, Lea Top Plaza, 32#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37392666 传真/FAX:(8620) 37392826

网址/WEB: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21 号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生益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生益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生益科技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生益科技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
湖园区工业西路 5 号公司研发办公大楼二楼 222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仁喜先生主持。生益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债券的种类;

2.02 债券发行规模;

2.03 债券面值及发行价格;

2.04 债券期限;

2.05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