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通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未及时报告或报告的信息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六条 为避免出现在信息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或超比例买卖公司股票的误操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将交易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交易计划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认为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示相关风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反馈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在下列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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