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本公司以赢利、保值增值或企业战略为目的而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项目申请部门起草《项目建议书》(或其他形式的项目申请文件,下同),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公司财务部。《项目建议书》应至少包括项目概述、投资目的、投资计划、预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情况等内容,对投资计划的描述应尽可能地完善,对投资风险要有充分的识别
和评估。
财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论证,为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财务部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要以公司长期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综合各方面信息,谨慎评估项目风险,并根据项目特点拟定初步的筹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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