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法人:
1、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委托或受托销售;
5、 存贷款业务;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购买或出售资产;
8、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9、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0、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 租入或租出资产;
12、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3、 债权、债务重组;
1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6、 赠与或受赠资产;
17、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除第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第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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