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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必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一年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后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如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意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直接责任人为财务部部长,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长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向公司党委会及董事长专题会报告对外担保事项;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按公司要求处理担保中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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