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相互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认定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
(五)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
(六)独立董事需提前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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