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管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1个月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1个月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上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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