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外,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符合国企选聘干部的标准。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被提名担任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务合同约定。
第七条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授予总经理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按照公司领导工作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二条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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