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东安动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31 号),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九届二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8 号、临 2025-023 号公告)。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 5 月 23
日14 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304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15:00 至 5 月 23 日
15:00 时
东安动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6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815,8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57,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7 %。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142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58,49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67%。
2、 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议案 11 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议案 8、议案 9 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
1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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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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