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雅戈尔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控股”) 及一致行动人自 2025 年 2 月 11 日起增持
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雅戈尔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雅戈尔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
持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变更申报或披露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雅戈尔本次股份增持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予以申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李如成先生、李寒穷女士。
(1)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27645245684 号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钱线东钱湖段 29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及与投资相关业务;服饰的批发、零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 181,000 100%
合计 181,000 100%
(2)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
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2713339776G 号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钱线东钱湖段 29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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