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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9:11:46 股吧网页版
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巨石”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
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权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并一致同意本次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邹惠平 武亚军 刘江宁

刘 燕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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