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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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616 号
致: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 555 号
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11、《关于开展 2025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2、《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超额奖励金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议案》;
14、《关于计提 2024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5、《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年度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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