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直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格式详见附件二),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上述材料及其他必要的书面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审核需要及时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部门提交的拟暂缓、豁免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工作,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完成各项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知情人员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确保相关内幕信息不外泄,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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