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1 16:09:47 股吧网页版
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党群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公司控股股东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一日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