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为三人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促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对公司财会机构进行监督,促使公司财会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
(二)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取得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的法律顾问,取得特别法律咨询意见。
(三)有权取得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四)有权走访外部审计、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核实资产、函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五)有权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和说明,并提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确定进行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给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各位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负责准备审计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与议题相关的专项报告;
(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反映财务计划、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
(三)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审计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和报告;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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