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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年9月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武汉控股”)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武汉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5年9月4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定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武汉控股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上市公司正在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2月21日开市起停牌。2025年9月5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根据《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因此,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起至《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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