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是指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大技改和更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等投资;对外投资是指的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国家产业政策;
(四)采取审慎态度,量力而行,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外部专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权限管理
第五条 股东会的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1、以下事项的投资,必须由股东会审核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股东会投资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除委托理财以外,董事会可在决策权
限内,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就董事会投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公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3、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股东会投资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除委托理财以外,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就董事会投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公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进行投资决策权限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不论投资标的是否相关,如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在投资方案通过后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
大失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决策权限按投资的决策程序,对投资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三章 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二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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