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7:07:04 股吧网页版
联美控股: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如前款所称担保事项与公司及子公司依法应另行审议披露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签署、涉及重大诉讼等)相关,则公司就该等事项及相关担保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应同时符合本制度及相关重大事项所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文件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拟发生对外担保情况的预测,向股东会提交关于下一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前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前述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股东会审议预计对外担保事项时为止。

第九条如子公司使用本制度第八条项下担保额度提供对外担保并已于前述担保预计期限内签署主协议及担保合同的,当:

(一)主协议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超出子公司担保预计期限的;或(二)原主协议及担保合同签署方拟在担保预计期限届满后续签相关合同,且担保金额未超过原协议约定金额的,子公司可在前述担保预计范围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