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7:07:03 股吧网页版
联美控股:11、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
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立的证券帐户和所持
有的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证券部对此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持有本公司证券数量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证券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 。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再
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证券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
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