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8:09:26 股吧网页版
联美控股: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3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8160 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美控股”)2019 年收购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凯森”)持有的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66%的股权。同时依股权比例(即联美控股持股 66%、天津凯森持股 34%)由联美控股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15840 万元、天津凯森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 8160万元。相关信息见公司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天津凯森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股东借款本金 8160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8160 万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7828 元,由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我司将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