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综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刘喜荣先生、冯战胜先生、符杰先生、王炜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赵向阳先生、刘辉先生、曾伟民先生为公司具备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刘喜荣先生、冯战胜先生、符杰先生、王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赵向阳先生、刘辉先生、曾伟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历巍、符杰、王新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历 巍: 符 杰:
王新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历 巍: 符 杰:
王新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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