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11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及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收到宁夏回族自
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 02 破
2 号《民事裁定书》、(2024)宁 02 破 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
02 破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的重整程序。
● 重整执行期限:根据上述重整计划,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自法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非公司、
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公 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 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石嘴山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 是否涉及权益调整:本次重整计划涉及权益调整,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
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也将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 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 执行重整计划,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
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5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117)。同日,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
相关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1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科新材管理人及恒力国贸已分别依法向石嘴山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公司、中科新材及
恒力国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 02 破 2 号
《民事裁定书》、(2024)宁 02 破 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 02
破 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5)宁 02 破 2 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显示,宁科生物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4)宁 02 破 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显示,中科新材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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