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04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4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5 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5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2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宁科或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虞建明,男,1973 年 2 月出生,*ST 宁科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黄海粟,女,1985 年 2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董事长、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陈瑞,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总经理、中科新材总经理,住址: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董春香,女,1987 年 3 月出生,*ST 宁科财务总监,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吴江明,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董事长、中科新材董事长,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
张宝林,男,1992 年 4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董事会秘书,住址:宁夏银川市
贺兰县。
郑杰,男,1976 年 1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范昌盛,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
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韩昆山,男,1977 年 5 月出生,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
寿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宁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 宁科、虞建明、黄海粟、范昌盛、韩昆山、吴江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
瑞、董春香、郑杰、张宝林的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
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 宁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 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11.25%、46.59%,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时任*ST 宁科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
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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