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度,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审计委员会;
2、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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