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7:41:54 股吧网页版
香江控股: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102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临沂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临体改[1993]第 28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临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和山东省鲁政发[1995]126 号文件精
神,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7 年 1 月 29 日依法办理了重新
登记手续,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2006 年 11 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住所地由山东省临沂市搬迁至广东省深圳市,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依法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

2016 年 1 月,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67146826U。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Heungkong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6843.8122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世界先进水平为追赶目标,加快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优化产品结构,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后劲,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给股东以优厚的回报,把公司建成国内、国际知名的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