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临沂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临体改[1993]第 28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临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和山东省鲁政发[1995]126 号文件精
神,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7 年 1 月 29 日依法办理了重新
登记手续,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2006 年 11 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住所地由山东省临沂市搬迁至广东省深圳市,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依法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
2016 年 1 月,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67146826U。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Heungkong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6843.8122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世界先进水平为追赶目标,加快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优化产品结构,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后劲,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给股东以优厚的回报,把公司建成国内、国际知名的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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