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执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心)以及各分公司、所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法定投资者问询平台回复等。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定期报告的披露遵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编制定期报告过程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三)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的公告:1.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2.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3.重大诉讼和仲裁;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8.回购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9.重大无先例事项;10.医药行业经营性信息;11.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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