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及投资决策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投资方面的资料,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等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投资战略;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上述投资项目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战略规划草案、投资项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提案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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