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标准、职责划分、程序、媒体、保密责任和措施以及相应的违规责任,对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2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3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2.4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办法。
3.1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2 控股股东
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3 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4 未定义的术语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确定其含义。
4 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
4.1 总则
4.1.1 为了规范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4.1.2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披露的信息和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收购报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4.1.3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a)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b)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e)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f)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4.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2.1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2.2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以下信息
披露基本原则:
a)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b)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c)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d)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f)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g)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h)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i)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
4.2.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4.2.4 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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