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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6:20:09 股吧网页版
巨化股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企业,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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