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二)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公司关联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司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定第八条所述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中所述关联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规定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六条或者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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