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提升公司现代治理水平和公司价值,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和谐的投资者关系;
(五)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及时、公平原则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1.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开投资者接待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设置董秘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对涉及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2.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行业新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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