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600159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25-018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
相关会计处理。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企业应当采
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
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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