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
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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