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地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控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驻外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为参股公司和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水平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控制)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良好、偿债能力强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被担保方或第三方能够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负责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确定
担保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担保条件。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八条 公司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对外担保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对外担保的,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关联担保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
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控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在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融资管理部应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如
有)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融资管理部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交
如下文件:
(一)被担保人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有关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说明及有关部门对被担保人有关资料核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四)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报告;
(五)反担保方案和有关资料;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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