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信息披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机会;
(三)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重大事项披露由董事会负责,并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定期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五)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六)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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