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四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二)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控制)企业的负责人上报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报董事长核准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报董事长核准后,提交战略委员会讨论;
(四)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或重大事项提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或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审计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可以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行使《公司章程》授予的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及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行使股东会提案权;
(九)行使《公司章程》授予的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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