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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升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华升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3、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易信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有关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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