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4 19:01:36 股吧网页版
华创云信:华创云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允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务的常设机构,该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交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等个人信息材料;

(三)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即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等文件之一。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