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对信息披露进行暂缓、豁免处理的,遵循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业务部门依照规定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相关重大信息,应填写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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