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
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在披露定期报告后 10 个
工作日内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在披露定期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 2:保密提示函
附件 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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