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2025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4
第二节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管理......5
第三节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5
第四节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管理......6
第五节 超募资金使用管理......7
第六节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7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0
第六章 责任追究......11
第七章 附则......11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基础上,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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