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15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下称各单位)。“所属公司”指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审计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制机制,审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建发集团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审计监察部应按《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向其报送公司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总体内部审计工作,各专业集团/事业部审计(稽核)部负责其专业集团/事业部的审计工作,未设置审计机构的专业集团/事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统筹管控具体工作,统筹制定
安排审计计划,结合项目调配审计资源。各专业集团/事业部审计(稽核)部的审计计划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备审计监察部;审计报告在向本专业集团/事业部董事会或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向审计监察部报告;年末向审计监察部报送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及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客观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亦可以根据回避情形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申请上述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审计检查事务。
(二)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拟定和执行。
(四)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对象,开展所属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六)负责督促检查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对所属公司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组织培训交流。
(八)组织协调公司各管理部门及所属公司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九)负责公司审计工作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
(十)落实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四条 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战略规划、“三重一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不受限制地直接查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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