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必须按已经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的内容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1)次或在十二(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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