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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8:53:05 股吧网页版
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至少在买入前 2 个交易日或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前款要求将买卖计划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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