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常设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以及董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并可
设副董事长。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30%,含本数)的金额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经营事宜;超过该比例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公司本部重大问题,按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事先听取公司本部党组织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可享有的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1/3)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 包 括 承 担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叁 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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