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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8:20:07 股吧网页版
廊坊发展: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90.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上市公司将积极评估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嘉禾”)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
通华夏”)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铁通华夏败诉,铁通华夏无力偿还,天地嘉禾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执行完毕。上市公司近日获悉,天地嘉禾以铁通华夏注册资本未实缴涉嫌虚假出资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二事项为同一案由,涉案金额4890.2万元。

(一)起诉状:

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七:李剑章 被告八:刘迎伟 被告九:刘瑞娟

被告十:许艳宁 被告十一:孙薇 被告十二:张春岭

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 被告十五:陈宏伟
被告十六:王刚 被告十七:陈珊珊 被告十八:温慧刚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状内容:

(注:以下摘自《起诉状》原文)

“案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在对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出资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支付59328679.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5年6月16日,应支付的本息金额为75660876.40元];

2、判令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4980.2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与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9980万元虚假出资在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被告十七陈姗姗、被告十八温慧刚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0102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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