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其中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主要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取得审批权限的范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坚持风险控制与具体操作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第十二条 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六)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交易额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公司贸易部、采购部、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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